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文献信息资源保障体系建设,更好地服务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和读者服务工作,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《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》中的规定,学校应设立图书馆工作委员会(以下简称图工委)。
第二条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应在分管校长领导下,成为全校文献信息工作的咨询和协调机构。
第二章 组织机构
第三条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的成员由学校有一定学术水平教师、热心图书馆事业的人员、学生代表组成。
第四条 委员人选由各学院(部、处)推荐一人,提请分管校长聘任,并由学校批准下文,聘期三年。委员在聘期内工作变动,可视情况调整。
第五条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人,副主任若干人。由学校主管图书馆工作的校长担任主任,副主任委员中有一人是图书馆馆长担任。
第六条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图书馆。设兼职秘书一人(由图书馆指派)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。
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
第七条 审议并指导学校的文献信息资源建设规划、经费预算情况,保障学校的文献资源建设围绕学校的发展需求展开。
第八条 审议并指导图书馆、各学院(部)文献资源的建设情况、经费决算情况,确保图书馆的文献信息资源的保障率和完备率。
第九条 评价、监督学校和图书馆贯彻执行《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》的情况。
第十条 参与讨论学校文献信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,反映师生的意见和要求,向学校和图书馆提出改进文献信息工作的意见和建议。
第十一条 协助图书馆开展读者服务工作,特别是围绕读者利用图书资源开展的讲座及其他读者活动。
第四章 制 度
第十二条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每年应召开1-2次全体委员会,讨论图书馆资源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。必要时可随时召集,研究急需解决的问题。
第十三条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日常事务由图书馆办公室处理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。
福建中医药大学
二○一二年二月廿九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