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借阅规则
1、借阅范围
(1)图书馆内所有开放书库的藏书均可借阅(工具书除外)。
(2)四楼闽台图书库图书面向教师提供借阅服务。
(3)中外文现刊、过刊均为馆内阅览,不可外借。
2、图书外借数量及期限
读者类型
外借图书数量
外借期限
续借权限
续期期限
教工
20本
4个月
1次
2个月
研究生
20本
3个月
1次
1个月
本科及其他
10本
1
1次
10天
*外借图书数量是指读者在图书馆总馆所借图书的总和;本科生同学如下点实习或到屏山校区学习,可申请调整借阅权限。
3、图书外借管理
(1)全馆借还书实行计算机管理,读者通过馆内查询终端或校园网登录图书馆主网、证件绑定图书馆微信公众号(http://210.34.66.109)等均可查询到馆藏书刊情况和读者本人借阅状况。
(2)读者可在馆内使用自助借还机实现自助借还,并可根据需要自行上网续借、微信公众号上续借或到读者服务部续借;续借建议在图书到期日前一天进行;续借图书借期自续借之日算起,过期图书不接受续借。被预约的图书将无法续借,请及时到读者服务部归还。
(3)读者可以预约图书2册;预约图书到馆后会在读者服务部门外公告栏上张贴通告,读者也可网络查询预约书到馆情况;预约书自到馆通知之日起保留7天,超时未借,预约自动取消。
(4)同一种图书仅限借一册。
(5)所借图书在寒、暑假期内到达外借期限者,可在下一学期开学后的一周内归还,不作逾期处理;所借图书在法定节假日内到达外借期限者,可在节假日结束后的次日归还,不作逾期处理;所借图书在假期或法定假日前到期未还的,假期及法定假日均计入超期时间计算,请按时归还。
二、违章处罚规则
1、违章携带书刊出馆处理
除追回原书刊外,首次以批评教育为主,并留下不良记录;对于第二次再犯者,停止其借书权限3个月,并在图书馆内张榜公开批评;态度恶劣或情节严重者,通报所在院系(或单位)。
2、图书超期处理
(1)读者应按期归还所借图书,逾期未还者,系统将自动暂停其借书权限,并按每册图书每天交纳逾期费0.10元。
(2)读者在寒暑假期内到期的图书,可在下学期开学后7日内归还,超过者将按实际逾期天数(不计寒暑假)处罚。
(3)读者因到外地出差、学习或有特殊情况等,未能按期归还所借图书,须由所在单位出具书面证明,图书馆经核实后可按实际情况酌情处理。
3、书刊遗失处理
(1) 读者遗失书刊后应在借阅期限内办理图书赔偿手续。应以同版次(或经图书馆同意后以新版)书刊进行赔偿。赔偿的书刊不得有污损及机构或个人藏书注记等状况。
(2) 确认无法用同版或新版书刊赔偿的,按下表执行经济赔偿:
收费(赔偿)标准
说 明
文献市场估价10-50倍
5本以上×10倍
5本×15倍
4本×20倍
3本×30倍
2本×40倍
1本×50倍
1949年前(含1949年)文献、珍本、善本、线装书
文献市场估价10-30倍,每册不低于200元
5本以上×10倍
5本×15倍
4本×20倍
3本×23倍
2本×26倍
1本×30倍
1949年后至1984年文献(含1984年)
文献原定价10-20倍,每册不低于100元
5本以上×10倍
5本×12倍
4本×14倍
3本×16倍
2本×18倍
1本×20倍
1985年至1994年医学文献(含1994年)
文献原定价2-5倍,每册不低于50元,馆藏单本最低100元
4本及以上×2倍
3本×3倍
2本×4倍
1本×5倍
1985年以后非医学文献
1995年以后医学文献
说明:
① 书刊赔偿的具体倍数依馆藏复本多少计算(遗失后的馆藏实际复本量);
② 遗失多卷书、连续出版物按全套全年总价值计算后按上表所规定栏目倍数赔偿;且赔偿后读者不得索取其他卷册书刊;
③ 凡赠送或交换等未标价的书刊资料,先由采访部门进行估价,再按上表所规定栏目倍数赔偿;
④ 外文图书书价:原价 ($) × 当前汇率
(3) 办理赔偿前产生的超期滞还金,应同时如数缴纳。
(4)在赔款后找回原书的,可持原书刊办理全额退款手续。
4、书刊污损处理
读者在书刊上涂抹、勾点、污损、撕毁,损毁严重者,按书刊遗失进行赔偿。
5、丢失、损坏馆际互借书刊,按该书刊原主权单位的处罚规则处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