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图书遗失问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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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读者遗失书刊后应在借阅期限内办理图书赔偿手续。应以同版次(或经图书馆同意后以新版)书刊进行赔偿。赔偿的书刊不得有污损及机构或个人藏书注记等状况。

2. 确认无法用同版或新版书刊赔偿的,按下表执行经济赔偿:

收费(赔偿)标准

说 明

文献市场估价10-50倍

5本以上×10倍

5本×15倍  

4本×20倍

3本×30倍  

2本×40倍  

1本×50倍

1949年前(含1949年)文献、珍本、善本、线装书

文献市场估价10-30倍,每册不低于200元

5本以上×10倍  

5本×15倍  

4本×20倍

3本×23倍  

2本×26倍  

1本×30倍

1949年后至1984年文献(含1984年)

文献原定价10-20倍,每册不低于100元

5本以上×10倍  

5本×12倍   

4本×14倍

3本×16倍  

2本×18倍  

1本×20倍

1985年至1994年医学文献(含1994年)

文献原定价2-5倍,每册不低于50元,馆藏单本最低100元

4本及以上×2倍

3本×3倍    

2本×4倍

1本×5倍

1985年以后非医学文献

1995年以后医学文献

 说明: ① 书刊赔偿的具体倍数依馆藏复本多少计算;

② 遗失多卷书、连续出版物按全套全年总价值计算后按上表所规定栏目倍数赔偿;且赔偿后读者不得索取其他卷册书刊;
        ③ 凡赠送或交换等未标价的书刊资料,先由采访部门进行估价,再按上表所规定栏目倍数赔偿;

④ 外文图书书价:原价 ($) × 当前汇率

3.办理赔偿前产生的超期滞还金,应同时如数缴纳。

4.在赔款后找回原书的,可持原书刊办理全额退款手续。

特别说明:读者在书刊上涂抹、勾点、污损、撕毁,损毁严重者,按书刊遗失进行赔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