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 读者遗失书刊后应在借阅期限内办理图书赔偿手续。应以同版次(或经图书馆同意后以新版)书刊进行赔偿。赔偿的书刊不得有污损及机构或个人藏书注记等状况。
2. 确认无法用同版或新版书刊赔偿的,按下表执行经济赔偿:
收费(赔偿)标准 |
说 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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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献市场估价10-50倍 |
5本以上×10倍 5本×15倍 4本×20倍 3本×30倍 2本×40倍 1本×50倍 |
1949年前(含1949年)文献、珍本、善本、线装书 |
文献市场估价10-30倍,每册不低于200元 |
5本以上×10倍 5本×15倍 4本×20倍 3本×23倍 2本×26倍 1本×30倍 |
1949年后至1984年文献(含1984年) |
文献原定价10-20倍,每册不低于100元 |
5本以上×10倍 5本×12倍 4本×14倍 3本×16倍 2本×18倍 1本×20倍 |
1985年至1994年医学文献(含1994年) |
文献原定价2-5倍,每册不低于50元,馆藏单本最低100元 |
4本及以上×2倍 3本×3倍 2本×4倍 1本×5倍 |
1985年以后非医学文献 1995年以后医学文献 |
说明: ① 书刊赔偿的具体倍数依馆藏复本多少计算;
② 遗失多卷书、连续出版物按全套全年总价值计算后按上表所规定栏目倍数赔偿;且赔偿后读者不得索取其他卷册书刊;
③ 凡赠送或交换等未标价的书刊资料,先由采访部门进行估价,再按上表所规定栏目倍数赔偿;
④ 外文图书书价:原价 ($) × 当前汇率
3.办理赔偿前产生的超期滞还金,应同时如数缴纳。
4.在赔款后找回原书的,可持原书刊办理全额退款手续。
特别说明:读者在书刊上涂抹、勾点、污损、撕毁,损毁严重者,按书刊遗失进行赔偿。